梁國雄被DQ上訴 政府一方指長毛是咎由自取 官押後裁決

梁國雄上庭前在法院外叫口號。

星島日報報道】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7月被裁定宣誓無效而失去議席,上訴庭今早續審理其上訴申請。政府一方指,《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公職人員宣誓須莊嚴和真誠,確實字眼亦有規範,即使無人大常委會釋法,梁國雄的宣誓亦不符法定要求。另外,過往多個涉及釋法爭議的案例已確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威,本港法院對此並無司法權,不容梁國雄挑戰。上訴庭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代表行政長官和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原審法官區慶祥裁定梁國雄拒絕宣誓,屬完全合理和正確。區官考慮的並非宣誓從何時起至何時結束,而是作為一個客觀而合理的人,必然視梁國雄宣誓期間叫喊的口號作其誓詞的一部份。余強調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甚麼為之宣誓,這亦非區官著眼之處。梁國雄被裁定不符宣誓要求,是咎由自取。 余若海直言,本案無異於「梁游」宣誓案,唯一不同是梁國雄的宣誓方式,上訴庭受約束於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梁游」案裁決。另外,過往的吳嘉玲案、劉廣勇案及莊豐源案,已確立人大常委會可按中國憲法第67(4)條釋法,包括對《基本法》條文作補充解釋。不然,人大便毫無釋法空間。 上訴方質疑,容許人大繞過本港法院逕自釋法,是僭越本港司法權。余若海強調,釋法是本港司法制度的一環,釋法是否合憲亦不容上訴方挑戰,另外,《基本法》指明公職人員莊嚴和真誠宣誓是憲制要求,《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範亦無侵犯市民選舉權或出任公職的權利。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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