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官:不接納以政治訴求為求情原因 不容目無法紀暴力行為

梁天琦今被判囚6年。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於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首被告梁天琦就暴動罪及襲警罪分別被判監6年及1年,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而第3被告盧建民則就暴動罪被判囚7年,被告黃家駒則被判囚3年半。 控方於庭上確認因就3名被告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達成有效裁決,並決定就該控罪重審。代表梁的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則表示對於重審並不反對,但案件是否須與另一宗暴動案合併,則仍要索取法律意見,而2名被告李諾文及林傲軒均對此沒有意見,法官彭寶琴指若梁天琦一方反對案件合併,則可於7月12日與另一法官商討,而案件另會在翌日預審,預料需時半天,李諾文及林傲軒期間可以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岀。 彭官判刑時指雖然辯方於求情時指,梁天琦本質善良、有愛心及負責任,顯示他另一面,並稱他是被挑釁及為拯救年輕女子才作岀該些行為,但彭官認為這說法與呈堂影片有出入。 彭官又認為不能以表達政治訴求為求情原因,法庭並不容許目無法紀及嚴重的暴力行為。另外,法律只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若有人犯法,法律不容許有人將民生等爭議訴諸暴力。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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