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昕行李門事件空姐司法覆核勝訴 機管局:尊重法庭裁決

前特首梁振英細女梁頌昕(中)行李門事件,法官今午頒布書面裁決,空姐獲判勝訴。

【星島日報報道】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么女梁頌昕前年3月在機場離境時,將手提行李遺留在禁區外。其後梁頌昕獲機場管理局特准,由航空公司職員代送行李入禁區,並在她不在場下檢查行李。一名空姐質疑做法不符乘客和行李「同行同檢」的規定,故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決定。法官今午頒布書面裁決,空姐獲判勝訴。 申請人羅美美為國泰港龍航空的空姐,答辯人為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公司。代表原告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庭上透露,機管局於今年4月修例,將《香港航空保安計畫》中規定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更改為覆檢時才需要與乘客同行同檢。李批評相關修改是針對本案。 但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強調,局方修改條文旨在提高保安系統效率。他又質疑申請人提呈覆核只為政治考慮,若主角只是普通乘客,斷不會引發今次訴訟。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畫》第6.2.10項清晰規定,保安人員利用X光儀器檢查行李時,乘客必須在場。法庭考慮如何理解條文時,須以最能保障航空安全、安檢效率並將對乘客造成的干擾或延誤減至最低為大前提。 周官續指,雖然與訟雙方都無提出「同行同檢」會加強或削弱航班、機場或大眾安全,但規定初檢時「同行同檢」確有助提高安檢效率,否則當保安人員發然行李有問題而需找出物主以確認行李內無可疑品,將拖延整個安檢程序。 周官坦言,相關條文平白地指出所有行李檢查都須在乘客在場下進行,若條文真如答辯方所言只適用於覆檢中,草擬者本應將相關用詞加入條文內。 惟周官同意,保安局在今年4月的修例中刪去第6.2.10項後,《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再無規定初檢時須「同行同檢」。話雖如此,周官不認同本案因而變成純粹的學術討論,因保安局本可在案件首次聆訊前提出修例,但局方並無這樣做,反而指稱聆訊已然淪為學術討論。 答辯方指稱,修例是為了節省法庭開支和時間,但周官直言修例是衝著本案而來,答辯方能提出這種論點,正是因局方修例。若法庭當初貿然駁回申請,將對申請人不公。 機場管理局發聲明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將仔細研究判詞,但局方未有回應會否上訴。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5:07 更新時間: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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