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顛覆政權案 控辯雙方爭議「首要分子」的定義

【Now新聞台】民主派顛覆政權案共45人被定罪,控辯雙方爭議「首要分子」的定義,而戴耀廷的代表律師建議法庭以判監3年作為量刑起點。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吳政亨,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戴耀廷步入法庭時向旁廳席微笑點頭,在懲教人員的陪同下坐在被告欄正中央,與其餘4名組織者分隔開。

法官李運騰指,辯方主張「首要分子」,只包括會參與選舉及投票反對政府的被告,問控方對此有何看法。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若串謀的組織者不被列為「首要分子」是有違常理,不可接受。

法官陳慶偉問,控方認為眾被告中誰屬於「首要分子」 ,舉例若戴耀廷一方指他屬於「其他參與的」類別,控方會否接受。萬德豪未有正面回答,但重申串謀的領袖必然是「首要分子」。

陳慶偉指,若他將戴耀廷判為「其他參與的」類別,控方必然會立刻上訴。萬德豪又認為法庭可以考慮他們有否組織和指揮該串謀計劃,或有否令該計劃更精密。他又指,三名從犯證人即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符合國安法第33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有權為他們減刑。

其後戴耀廷的代表律師、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進行求情時,建議法庭以判監3年作為量刑起點。

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監禁;「積極參與者」處三至十年監禁;「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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