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顛覆政權案 14名不認罪被告罪成 劉偉聰及李予信罪脫

【Now新聞台】民主派串謀顛覆政權案,16名不認罪被告中,林卓廷、梁國雄、何桂藍、陳志全、黃碧雲等14人罪成;劉偉聰李予信脫罪。法庭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不只限於使用武力,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向來違反基本法。

脫罪的劉偉聰及李予信在裁決後離開西九龍法院。

劉偉聰:「各位,我不應該是今天焦點所在,希望大家仔細研究這份判詞,當中可見我們的法官如何理解國安法,以及他們的視野、邏輯、推論,這些才是重要。」

李予信:「因為律政司都表示有可能會上訴,我不能夠對這裁決、這案件,在現階段接受任何(訪問)評論,或者發表任何意見,所以我只能夠跟大家說,我心情很平和。」

其餘被告則全部被裁定罪成,包括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及陳志全、前區議員何啟明、楊雪盈、彭卓棋、鄭達鴻、施德來,以及梁國雄、林卓廷、柯耀林、鄒家成、何桂藍、余慧明,以及初選組織者吳政亨。

法官在裁決中指,國安法第22條的爭議,在於條文中「其他非法手段」字眼的詮譯,認為若只限制於武力或威脅作出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違港區國安法的目的。至於「非法」一詞是形容犯罪行為,而不是犯罪意圖,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於非法。

法官又認為立法會議員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違反基本法,癱瘓政府運作,除了反中勢力,亦有某些境外勢力參與其中,嚴重干預特區機構依法履行職務,可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又提到眾被告在協調會議中,達成的四項共識並非政治性,無關五大訴求,純屬手段,但會議結束後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的共識,而《墨落無悔》是一眾候選人的合作基礎,也是抗爭派陣營光譜中最大公因數。

法官指,毫無疑問戴耀廷計劃終極目的是要運用否決權,解散立法會及令行政長官辭職,若各方懷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圖來進行上述的謀劃,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香港特區依法履行職能。

而法庭不肯定劉偉聰有沒有簽《墨落無悔》聲明,競選時亦無主張否決預算案,李予信則無參與戴耀廷及區諾軒主持的任何協調會議,與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亦無關係。考慮過所有證據和陳詞後,裁定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而其餘被告則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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