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就非法集結罪 申終極上訴明早開庭處理

【on.cc東網專訊】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駁回7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控罪則上訴得直,定罪撤銷。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罪申終極上訴,終院就部分議題批准7人上訴許可。終院將在周一(24日)早上開庭處理正審上訴。英國非常法官廖柏嘉勳爵亦會來港審理。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5名主審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終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終院院批出上訴許可的議題有關「執行性相稱」,即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兩宗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甚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

上訴方原另就其他議題提上訴許可申請,包括爭議上訴人當日參與的是人流疏散,以及相關法例最高刑罰是5年,屬不相稱,會造成寒蟬效應。但終院認為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駁回申請。梁國雄另爭議刑罰過重,申請亦被駁回。另一方面,律政司早前亦不服上訴人上訴得直的裁決。終院最終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許可申請。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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