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 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囚18個月

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遊行,有組織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檢控多人。3男6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超過兩日後有裁決。7名被告中,賴振邦的串謀爆炸交替控罪罪成,其餘6人的所有控罪均罪名不成立。 至於被告張俊富,在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官在休庭45分鐘後進行判刑,裁定被告須分別就兩項控罪入獄15個月及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表示,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管有胡椒噴霧純屬自衛的說法,認為明顯是與屠龍小隊參與示威及破壞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斷就是用來噴警方,因此管有相關物品屬於非法用途,又指被告將炮仗放在屠龍小隊的倉庫內,明顯是打算進行破壞行動時使用。「12港人案」之一的被告早前因潛逃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已分別入獄7個月及10個月,法官指被告是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理由,被告最終只獲四分一認罪刑期扣減。 至於同樣在開審前已認罪的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法庭明天將會處理他們的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