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詞指黎智英應首先向當局申請行使股票投票權許可

法官判詞指黎智英應首先向當局申請行使股票投票權許可

保安局5月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三,發出書面通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3間公司的1800萬元財產。

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允許他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以便日後處理壹傳媒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法庭今日頒布書面判詞,指條例中以凍結財產令處理黎智英的財產,包括其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另外亦將黎智英申請股票投票權許可的聆訊無限期擱置,黎智英有需要時可申請恢復聆訊。

法官陳健強在書面判詞中指,黎智英一方應首先向保安局局長申請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法庭的職能並非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而當雙方對申請有異議時,法庭才有權就雙方的證供及陳詞進行裁決。

法官接納保安局一方所指,發出凍結財產令的書面通知,有助於防止該些財產用來協助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亦防止對《香港國安法》案件程序或調查過程所致的財產損失。 法官又認為,黎智英如獲得無限制的投票權時,有可能透過不同交易耗盡公司資產,或會降低日後股票的價值,而正如保安局一方所指,股東可以投票批准以公司資金向顛覆國家的組織作出財政支援,又或任命境外敵對勢力的間諜成為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