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虛報火警3罪罪成判5個月 消防隊目准保釋等候上訴

【on.cc東網專訊】46歲消防隊目涉嫌於一日內分別虛報有醫院火警警報啟動、有人困於筲箕灣某大廈升降機,及有人要從商場躍下。他被控虛假火警警報及浪費警力等4罪,經東區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早前裁定當中3罪罪成,餘下一罪罪名不成立。屈官今(7日)判處被告監禁5個月,辯方表示會就定罪提出上訴,屈官批准被告以2萬港元現金保釋等侯上訴。屈官指明白被告前途盡毀,認為實屬可惜,但案件嚴重性在於被告行為浪費大量人力物力,令消防員疲於奔命,被告本身亦是消防員卻未能以身作則。

被告劉浩殷 (46歲)、報稱消防隊目,共被控4項控罪。他被控於去年5月17日在香港向消防處發出或致使發出明知是虛假的火警警報或其他災難警報,即向筲箕灣消防局作出虛報,聲稱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廈的升降機內;聲稱有人要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另因虛報有人要從商場躍下,而導致警力的浪費。經審訊後該浪費警力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餘3罪則罪成。

辯方呈上被告親友等多封求情信,指被告是好父親及好丈夫。辯方又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事件令他失去工作,家人亦須搬出宿舍,對他已屬相當大懲罰。辯方希望裁判官接納被告是意氣用事犯案,事件亦非惡作劇或政治原因引起,是因宿舍外的泊車問題引起,屬不幸事件。辯方望裁判官考慮被告在消防處任職逾20年,對社會有極大貢獻予以輕判。

裁判官指被告的報告顯示不到他有悔意,但接納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指被告一直奉公守法,犯案與他本性不符。裁判官亦接納被告重犯機會低,但考慮到案件件嚴重性,影響了消防處的工作,判刑需具阻嚇性,需判處監禁。裁判官最終就每項控罪判監半年,因被告對社會有貢獻獲減刑一個月,3罪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ESCC 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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