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判囚九年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今午(3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24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在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他今被判監禁9年。2020年7月1日,唐英傑被指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稱光時)旗幟的電單車,遇上防暴警員後沒有按指示停下,導致3名警員受傷,他被捕後至今還柙逾一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在判刑結語時指出,由於唐英傑沒有認罪,因此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被告囚 6.5 年、「恐怖活動罪」判囚 8 年。法官指,兩案屬分開及不同的罪行,最終裁決2年半刑期分期執行,兩罪總計入獄 9 年。另外唐英傑的駕駛執照亦被判停牌 10 年。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指被告行為是挑戰警方設置的數道防線,希望吸引公眾注意到旗幟上的分裂意思,對他人造成巨大的影響和留下強烈印象,屬國安法第21條下的「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唐英傑的行為是經過計算而且有計劃的,但由於警員的傷勢不是重傷,故屬第24條中的「其他情形」。

港區國安法第21條列明,以「煽動」形式犯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根據第24條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唐英傑求情因素之一曾提及其祖母患癌,杜麗冰在結語時對此表示同情,但認為被告在犯下罪行前就應該慎重思考後果。因此不接納相關的求情因素。

2021年7月30日,首宗《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罪名成立,共入獄9年,太古廣場天橋有不少市民希望送行,但其後遭警察以限聚為由驅散。
2021年7月30日,首宗《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罪名成立,共入獄9年,太古廣場天橋有不少市民希望送行,但其後遭警察以限聚為由驅散。

公眾席:「重甲、撐住!」,唐:「你哋都撐住!」

歷經15天審訊,最後一天判刑日的天色陰沉。開庭前,記者及公眾人士坐滿內庭與轉播席,為歷來最多,法院大樓地面有大量軍裝警員戒備,審訊所在的三樓亦有不少警察。庭外,亦有約 11 名人士拉起「和衷共濟愛港聯盟」橫額,或舉起「分裂國家 罪大惡極」等標語。

唐英傑在聽取判刑結果時神情冷靜,眼望前方,間中望向公眾席方向。法官宣判刑期後,先有公眾人士大喊「抗爭無罪!」,家屬席有人向唐英傑喊:「睇日落」、之後公眾席人士向唐英傑大喊「重甲、撐住!」、「等你!」,唐回應「你哋都撐住!」,其後隨懲教人員離開被告席。

唐英傑離開後,家屬聚攏到一起抱頭痛哭,包括唐的母親、女朋友及妹妹。他們其中有人向公眾人士及記者致謝。有公眾人士低聲自行扣減估算刑期:「2026年中秋,他應可以出獄。」

代表唐英傑的大律師劉偉聰在散庭後會見傳媒,稱為唐帶話:「感謝大家的關心和支持,時間會過得很快,他會撐住,大家也要撐住,好像香港運動員一樣。」

以往,散庭後總有公眾人士在太古廣場天橋等候載唐英傑的囚車,但今天警察防備和人手較之前更多,更一度拉橙帶趕驅趕天橋上的送車人士。

至今,外界知悉唐英傑的背景仍然不多。在求情陳詞中,辯方提到唐英傑中五畢業,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妺妹同住公屋單位。唐案發前任職餐廳侍應,是家中經濟支柱。被還柙逾一年的他,打算入獄後修讀管理學及英文,將來希望在餐廳或咖啡店工作。而辯方證人、茶店老闆在供詞中透露,唐英傑英文名為Leon,過去在茶店工作時被客人稱為「重甲」;雖然她沒有目睹過程,但她知道唐英傑在示威期間會在店內照顧被噴胡椒噴霧的傷者。

唐英傑的祖母患癌,他入獄後或沒有機會再見祖母一面。祖母只期盼臨終前再擁抱他一次。如今唐英傑被判監九年,能否達成祖母的心願仍屬未知之數。

2021年7月30日,首宗《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罪名成立,共入獄9年,太古廣場天橋有不少市民希望送行,但其後遭警察以限聚為由驅散。
2021年7月30日,首宗《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罪名成立,共入獄9年,太古廣場天橋有不少市民希望送行,但其後遭警察以限聚為由驅散。

控方曾呈大陸司法文本作量刑建議,辯方望法庭寬容

7月27日,法庭在裁決時總結,被告衝向警方的行為是故意挑戰代表法紀的香港警方,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而被告展示「光時」旗幟等行為亦表示被告有意煽動他人以達致宣揚其政治主張。

文匯報及後刊出評論,指判決使法律紅線更加清晰,令市民自覺遵法守法抵制港獨,「這次法庭判決,首度明確裁定『光時』口號的『港獨』性質,確定煽動分裂國家、實施恐怖活動違反國安法的司法含義,形成具指導性、約束力的判例,是國安法司法實踐的重要一步」。

判刑前一天(29日),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提醒法庭,控方呈上的書面材料包括了海外例子及中國法律的學術評論及文本,向法庭作量刑建議。據了解,控方呈上的是大陸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以簡體字撰寫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翻查資料,一同名書目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共6冊,內容包括中國刑法原則及參考案例等。

張述元為中國大陸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分黨組書記、庭長兼二級大法官。

控方表示,國安法規定最低刑期,所以即使考慮減刑因素後亦不可低於最低刑期。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認為,控方呈堂的外國例子及中國內地刑法書籍與本港的法令不一,並未有參考價值。而法官杜麗冰指出,相關資料只供參考,對本案判刑沒有約束力。

及後,三名法官退後商議。法官彭寶琴最終表示,法庭將一如以往根據香港法例處理最低刑期和量刑。

辯方早前提出希望法官能採用「情節較輕」的量刑標準,即約3至10年監禁;而被告兩項控罪都出自同一事件,希望刑期能同時執行。郭兆銘求情時指出,本案是首宗國案法案件,受到公眾關注,人們已了解到違反國安法的嚴重後果。

郭亦指出,國安法21條中所指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應是「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而被告在案發當日揮動旗幟,屬「情節較輕」的行為。就恐怖活動罪,郭指唐當日曾嘗試避開警員及沒有顯示有警員嚴重受傷,他的行為只屬魯莽(reckless)而非蓄意。不過法官彭寶琴指,法庭早前在判詞已解釋唐在警方多次制止下仍衝過第四道防線,證明唐的行為非單純魯莽。

辯方表示,唐是個本性良好的青年(decent young man),只是案發當日行事愚蠢。唐對自己的行為真誠後悔,辯方邀請法庭盡量寬大處理判刑。

2021年7月30日,首宗《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共入獄9年,下午由囚車押送離開。
2021年7月30日,首宗《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共入獄9年,下午由囚車押送離開。

辯方曾透露本案可能上訴;其餘國安法案件陸續排期審理

早前,國際特赦組織唐英傑案發表評論,指案件的裁決是香港人權「關鍵而不祥」(significant and ominous)的一刻。組織亦質疑判決有違國際法,即除非表達構成實質威脅,否則不得將之刑事化。

而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在商台節目上指出,是次裁決對日後涉及「光時」口號的案件有約束性,大部分市民均清楚法庭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帶分裂國家的意思,若有人繼續使用,唯一意圖很可能是想繼續宣揚分裂國家。

早前求情期間,辯方曾就充公令作出反對,透露本案可能會上訴。辯方反對充公唐英傑的個人物品,例如面罩、頭盔、電話、電單車等。

高院法官李運騰在5月曾頒下判辭,指出擁有特殊憲制地位的《港區國安法》創立了「一種新的刑事審訊模式」。

根據保安局提供的數字,截至2021年6月30日,警方共拘捕117人,涉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部分人亦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欺詐」、「洗黑錢」等被捕,當中64人被檢控。

另一宗與「光時」口號有關的譚得志案,早前由於該案的專家證人與唐英傑案大部分相同,有關裁決將影響該案的控罪,控方申請押後至昨日(29日)開審。在庭上,控方指唐英傑案有極高參考價值,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亦指出,高等法院對於唐英傑案的判決有強烈指導性、適用性及說服力,因此建議控辯雙方重新考慮法庭是否有需要繼續聽取專家證人的意見,陳官又強調法庭並非「未審先判」。

辯方最終同意毋需傳召港大教授李詠怡和中大教授李立峯作供,但會繼續傳召港大教授梁曉姿出庭作證。譚得志為人民力量副主席,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罪,另在47人案中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而受到廣泛關注的民主派初選案件早前被法院押後至 9 月 23 日再提訊,47名被告中僅13人獲批保釋,其餘被告已還押近5個月。同樣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拘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張劍虹、羅偉光等亦在還押候審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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