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涉宿舍內兩度非禮 辯方獲准取回被告手機檢涉案訊息 官強調「極不理想」

港大生涉宿舍內兩度非禮 辯方獲准取回被告手機檢涉案訊息 官強調「極不理想」

21 歲港大生被指於 2021 年大除夕,在宿舍房間非禮女同學,事後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原定周二(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要求取回被告的手提電話,檢取有助辯方申述案情的社交媒體訊息。

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批准辯方在一名警員監察下檢取訊息,防止辯方干擾證據,警員亦不得檢取新證據。官又強調情況「極不理想(very unsatisfying)」,質疑辯方沒有提早申請,同時批評控方指手機為重要證物,但警方亦沒申請搜查令,以檢取電話內的訊息。審訊周三(12 日)續,被告繼續保釋候審。

辯方大律師杜諾德(Richard Donald)首先申請取回警方檢取的被告手提電話,指電話內有對辯方案情十分重要的資訊,包括 WhatsApp 及 Instagram 訊息。

控方則指電話內有重要的控方證據,需要保存作為控方證物,反對提供予辯方。

官亦質疑警方沒手令下檢取手機

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聽罷雙方陳詞後休庭考慮,最終批准辯方申請,指示控方交出手提電話,供辯方準備案情,期間控方可安排一名警員在旁,以免辯方有意或無意之間干擾證物;同時該警員不得進一步檢取其他證據,亦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辯方檢取了甚麼資訊。

官又強調情況「極不理想」,因辯方應一早向控方或警方提出申請;而控方指手提電話是重要證物,警方卻不曾申請搜查令,檢取被告手提電話內的內容,「今天本是審訊的第一天,我必須講這情況極不理想」,著控辯雙方利用下午盡快處理。

事主及另兩人有匿名令

被告潘啟堯(21 歲)案發時為港大學生,他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指控他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 X。

案件早前提訊時,控方為 3 名證人 X、Y、Z 申請匿名令,即任何人不得向公眾披露 3 人的身分。

ESCC241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