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指終院涉暴動罪裁決對往後同類案件被告影響不大

終審法院就暴動罪的定義作出裁決,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被定罪。另外,法庭亦裁定,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參與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人士,必須有額外共同目的。至於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的上訴則被駁回。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今次終院判決涉及非常技術性的原則,他認為裁決結果只是提醒控方,日後就這兩項罪行舉證時,不要忽略被告在現場的行為證據,又或者有關被告向他人提供物資,有份策劃等證據。他認為,裁決不涉及任何放鬆或收緊罪行情況,相信對往後同類案件的被告人,影響不大。 大律師蘇俊文就認為,終審法院的裁決只是重申普通法的原則,形容是一個公平及公道的裁決,日後這類案件,控方再不能單靠被告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而是證明被告在現場有份參與相關罪行,例如投擲物品,叫口號等等。 對於裁決指,如果被告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人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懲處,及被判同主犯一樣的刑罰。蘇俊文表示,雖然並非每宗案件都可以一概而論,但建議市民,在個人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時,字眼用詞上要小心,以免被指鼓勵他人進行非法集結或暴動等行為,招致被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