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稱國安法下不少情況會將舉證責任放被告身上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的上訴得直,裁決指國安法第42條對保釋的門檻,較一般本港法例嚴格得多,並且以「不得准予保釋」為前提,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因為國安法的特殊情況,保釋門檻的確提高了,是因為罪行本質而有所需要。他指出,國安法下不少情況會將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身上,雖然少有但並非從來沒有,因為現時涉及相當嚴重行為,全世界的國安法都是採用預防方式,目的是阻止有人傷害國家安全,因此國安法的本質很獨特。 湯家驊說,國際人權公約亦寫得清楚,所有自由權利都因應國家安全而有所限制,在國際社會上,對於自由及權利的定義,都止於國家安全問題,因此不能說因為國家安全而自由被削弱。 他認為,今次終審法院就國安法作出詮釋,訂出執行上的原則。他又說,終審法院今次的解釋並不等於涉嫌干犯國安法的人永遠不能保釋,由於黎智英團隊表示會重新申請保釋,相信法律理據會有所改變,律政司亦會調整回應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