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涉僭建】唯一的爭議點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 押4月25日裁決

潘樂陶(小圖)涉僭建案件唯一的爭議點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被票控其別墅僭建約百方呎水池一案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今在庭上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水池未經屋宇署批准,而水池裝滿水時亦會令樓板有結構性損害,水池亦屬永久性構築物。辯方則指土力及結構工程專家供稱水池不會造成任何結構性損害,而且容易在一天內拆卸。裁判官總結案件唯一的爭議點是涉案水池是否建築物,故把案件押後至4月25日下午作裁決。 控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被告潘樂陶在涉案期間居住在涉案單位,潘亦是資深及經驗豐富的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故認為潘一定知道在其家中構建一個水池需事先向屋宇署申請及批核,但涉案水池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便已興建在涉案單位的花園。而控方專家證人指稱當水池注滿水後所造成的壓力會對任何樓板均造成相當程度的結構影響。控方亦指辯方專家的報告分析主要只是觀察已移放在沙田倉庫的水池,故他並不能認出當水池仍在涉案單位時的零件。 控方補充指涉案水池構築物有相當可能對任何樓板造成結構性損害,被告為了樓宇安全理應向屋宇署提交規劃申請,以免為樓宇帶來任何危險。涉案泳池是設計來讓人使用,並不是使用一會兒就能移動至另一位置,可見水池是永久性構築物。而且水池令樓板超出負荷,被告理應在建構水池前通知屋宇署,並在屋宇署批准後才建造水池。 78歲被告潘樂陶被控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 第14(1) 及40(1AA)條。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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