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借「人頭」買養老屋 兩兒擅自千萬賣走

七旬老父借兩兒「人頭」購入調景嶺維景灣畔單位,惟遭擅自賣走而引致父子對簿公堂。

【星島日報報道】育有兩名兒子的父親於九十年代,為方便兒子入讀名校喇沙小學,他賣出沙田第一城的物業,並在九龍塘豪宅雅麗苑置業,直至〇九年父親換樓,為了取得銀行長達三十年的按揭供款期,決定借「人頭」,以兩名已成年的兒子名義聯名購入調景嶺維景灣畔單位,並負責出資首期,希望他日作為兩老的養老居所,該名年邁父親去年面對喪妻之痛後,更發現本月初被兩子擅自將單位出售,更換門鎖禁他入屋,乃入稟高院控告兩子以一千一百多萬出售維景灣畔單位,並直斥兩忤逆子「全無情義、道義,搶奪我用來養老度餘生的物業」,索回該物業的業權。 原告為年約七十歲的吳國樑,現報稱居住於將軍澳海天晉一單位,控告兩名兒子分別為三十四歲吳宇軒及三十二歲吳宇光。原告在入稟狀中表示,由於自己年老,沒有工作,並將一生積蓄放於物業上,無錢聘請律師,亦為餘下的日子徬徨,故自行撰寫入稟狀書進行申索。 原告在入稟狀指,他於一九八一年買入沙田第一城的單位,同年底與妻子吳玉屏結婚,妻子當時任職紡織公司的文員,兩子先後於八三年與八五年出生,妻子自此全職負責照料家庭,他獨力擔起整頭家,養活一家四口。 其後,兩子於九二年入讀喇沙小學,遂原告賣出沙田的住所單位,並搬往九龍塘雅麗苑居住及全額支付首期。該單位由原告及妻子聯名登記成為業主,而原告亦將薪金交由妻子管理,包括物業的按揭分期付款。 九五年四月,原告再以四百四十萬港元換入九龍塘又一居的三房一廳七百二十五呎的物業,而首期由原告支付。至二〇〇九年六月,原告用四百萬元再換入另一維景灣畔的物業,該近九百呎單位的首期亦同樣全數由原告支付,用作自住及日後他與妻子養老。 惟原告與妻子因年紀逾六十一歲,均不合資格做三十年的分期按揭,經商討後,決定借用兩子名義作為業主,並得到銀行的二百八十萬元貸款,以三十年按揭分期付款。 原告強調,當時兩子未有為首期付款,原告買樓按揭時亦與兩子有口頭協議,表明該物業並非屬兩人。兩子第一份工作的月薪分別僅得一萬八千及一萬二千元,又須歸還政府助學金,故不足以支付物業首期。 更換門鎖 阻原告入屋取文件 至〇八年兒子長大,妻子又找到在證券公司任職文員的工作,月薪九千元,因兩子過往同住,從未交租,亦沒有給予家用及膳食等費用,原告、其妻及兩子四人協議,兒子可各住一間細房,但須就居住單位繳付五千五百元,作為租金及膳食費用。 去年原告妻子不幸因肺癌病逝,兩子於本年七月一日未經原告同意下暗中以一千一百一十五萬元出售物業,並收下訂金及更換單位的門鎖,令原告不能進入住所及取回文件。 原告當時曾透過大廈管理處致電報警,但報案後仍未能進入寓所。原告認為兩子不應出售他用來養老自住的物業,並希望可取回自己物業業權以供居住,故入稟法院要求追討物業業權及追究訟費。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六〇五——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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