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公署22/23年度調解處理305宗個案 歷來最高

申訴專員陳積志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表示,申訴專員公署過去兩個年度,分別接獲5323宗及4351宗投訴,已全面跟進並結案的個案分別為2558宗及2053宗。他又強調,在2022至23年度,公署以調解方式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是歷來最高達305宗,平均每宗需時11.6天。至於上年度,公署成功調解187宗投訴個案,平均每宗需時13.5天。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表示,申訴專員公署的職責是接受投訴和調查,要求專員交代在使用調解方式處理投訴方面,有何原則作釐定,而在公署內有多少職員曾接受調解專職訓練,及以調解方式完成跟進後,會否有書面紀錄。 陳積志表示,《申訴專員條例》有列明,在甚麼情況下可透過調解方式處理投訴,但若涉及部門嚴重過失,或者雙方不同意下,則不可進行調解,而每宗成功調解個案都會以書面紀錄結果,有根有據。他又說公署現時有53名員工,全部受過不同程度調解訓練,當中有17位接受過深造培訓,5人獲得專業資格,他上任後已批出6個全數資助名額,給予調查員接受訓練及考試。 議員周小松就指,公署進行的主動調查,調查時間短則數個月,有些就要一至兩年,他關注專員是否可就調查時間訂立服務承諾。陳積志回應指,公署展開主動調查,一般是涉及嚴重問題,又或者系統性流弊,因此是「貴精不貴快」,因調查通常涉及跨部門,較為複雜,調查要做得好、詳細及精準,不適宜快,所以不宜訂下服務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