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判囚18個月

一名21歲男子去年8月在上水被搜出藏有棒球棍、鐵通及辣椒油等,亦在住所藏有兩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判監18個月,另一項涉及藏有雷射筆的罪名不成立。 粉嶺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信納涉案大部分物品與被告工作有關,但被搜獲的辣椒油達1公斤,屬噴霧式,裁定不可民用或作自衛,推定在特定情況下可藉此傷害他人。至於棒球棍具殺傷力、非工程物品,故唯一合理且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可在特定場合下傷害他人,嚴重可致永久傷殘或成植物人。 辯方求情時說,無證據顯示被告將使用該些物品,加上女友懷孕6個月,若因本案受罰對其影響甚大。裁判官指出,辣椒油可灼傷眼睛或皮膚,盡快治療理應不致後遺症,罪責較輕。棒球棍可用作圍毆他人,擊頭可致腦神經受損,嚴重會成為植物人,襲擊身體可致骨折,造成永久傷殘,故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1歲被告李育誠被控於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被告亦被控於同月17日,於其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雷射筆,意圖用作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