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可規定處所作投票點票站 鄧忍光稱罰則有足夠阻嚇

立法會繼續審議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政府建議加入條款,總選舉事務主任可規定任何目標處所用作投票站或點票站,任何人若不遵從規定,可被罰款一萬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承認,有些政府資助的學校及社福機構很奇怪地不肯提供地方,他不猜測原因,但相信罰則有足夠阻嚇作用。 有草案委員會上,不少議員認為罰則太輕。議員謝偉俊形容,罰則只是「抓痕」及「嘥氣」,機制近乎荒謬。他建議,必須在發牌條件內,列明在任何本地選舉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及義務。經民聯梁美芬同意不少學校及社福團體即使有適合地方,但都不肯借出作為票站,批評是缺乏公德心。 自由黨張宇人稱,有些學校或團體可能因為政治理念而不借出地方,批評有些資助學校只會向政府要求撥款。他又指,本地選舉不多,如果位於半山的國際學校如果「阿支阿左」,便不要在香港辦學,應該返回法國、瑞士辦學。熱血公民鄭松泰建議,可否有抗辯理由,若有合理解釋可以拒絕借出地方。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表示,過去確有學校或社福機構用種種理由,表面是合理原因去推搪,當局很難強制要求。但加入新條款,即使罰款額不高,但已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