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擬修例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 使用者須年滿16歲

政府計劃修例,容許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分階段在指定單車徑行駛,使用者須年滿16歲,必須佩戴頭盔,不能載客。 根據運輸及物流局和運輸署提交立法會的文件,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需要符合多項安全要求,包括最高時速限制於25公里,車的闊度不可以超過65厘米,要設有車頭白燈、車尾紅燈,紅色後方反光體,有效的煞車系統,響鬧儀器等,並要取得認證確保符合安全規格,合規格的型號會貼上二維碼,以便執法人員掃碼讀取資料,運輸署正與生產力促進局制定認證制度細節。 當局建議,分階段開放單車徑供市民使用電動個人移動工具,首階段先開放若干指定單車徑路段,合適的單車徑路段一般需要有 3.5 米闊、連通度高、單車徑網絡較完善,例如將軍澳南和白石角海濱一帶的單車徑。 至於電動輔助單車,當局認為操作模式近似單車,建議容許可在所有單車徑上使用,但同樣需要符合相關安全規格。政府計劃今年下半年展開修例草擬工作,並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