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署稱版權條例修訂擬就複製品「合理比例」定義提供指引

政府就《版權條例》附屬法例展開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 諮詢文件建議,市民在圖書館複製版權作品時,若涉及已發表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等作品,複製品不得超過10%內容,有關市民亦需要先簽署書面聲明。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許麗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現行的《圖書館規例》是根據字數來定義複製作品的「合理比例」,新修例摒棄「字數計算」方式,建議為「合理比例」提供一個指引,而不是一個嚴格的定義,但「合理比例」為多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考慮。 許麗珊又說若複製品超過10%內容,則需按照個別具體情況和作品特性再作衝量。她舉例說複印書籍時,如果只能是印10%,有關句子未必完整,因此要複印多少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