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內以玻璃杯擲梁振英 黃毓民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高院原訟庭法官今早宣布黃毓民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和監禁刑期。

【星島日報報道】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玻璃杯。黃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及被判囚2周,他不服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今早宣布黃上訴得直,他獲撤銷定罪和監禁刑期,兼獲上訴訟費。法官在判案書直言,梁振英在黃擲杯後不曾回望,卻意識到自己可能受傷,是於理不合。 黃毓民在法院外形容,長達4年的官司傷神和影響意志。他堅持上訴是避免案件成為政府官員控告議員襲擊的先例,令日後議員無法繼續在議會內抗爭:「你畀佢開咗一個例,掟啲野……一陣間,個主席又話畀人普通襲擊,個官又話畀人普通襲擊,啲議員喺個議會里面,仲有咩可以做?」他續說:「呢個係一個議會抗爭,而家變成司法抗爭,……司法抗爭就係為咗議會抗爭,喺而家不公義嘅議會里面,作為一個民選議員,你係要用任何方式去抗爭。」 法官張慧玲在判案書指,雖然梁振英作為行政長官,即使他因黃毓民擲杯而感到「震驚」,也未必面露驚恐之情,或以身體言語突顯他的情緒變化。但本案事發突然,若梁真覺得擔心,何不立刻回頭觀望有甚麼東西引致撞擊聲?張官進而質疑,既然玻璃杯與梁的身體並無任何接觸,梁又不曾回首觀看,他為何會意識到自己可能受傷? 張官又翻看原審的呈堂片段,認為梁振英當時並非如他所言「freeze咗」,相反是氣定神閒,在講台向前望,直至2分25秒後才回頭一望,卻從無檢視自己有否受傷。 張官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指,黃毓民是蓄意拋出水杯的,但她認為裁判官無充分考慮黃以往在立法會會議廳及其他場合中抗議或擾亂秩序的行為,包括他曾在不同場合「掟蕉」、「搶文件」等,去判斷他在案發時是否有意圖襲擊梁振英,或罔顧對方憂慮繼續行事。從呈堂片段看來,黃聲稱向著主席台方向擲杯的說法並非不可信,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有意圖犯案。 黃毓民在宣判後申請原審訟費,但張官認同控方指黃是自招嫌疑,遂拒絕黃的申請。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0:35 更新時間:12:06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