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曾蔭權定罪上訴 批出上訴許可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判囚20個月,其後就判刑上訴得直,減刑至12個月。他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排期至明年5月14日開庭。曾蔭權並沒有申請保釋,繼續服刑。 法庭早上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休庭考慮約半小時,作出有關決定。 曾蔭權涉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擔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參與行政會議就雄濤廣播聲音牌照申請的決定,未有申報他與雄濤大股東黃楚標洽租對方在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 曾蔭權去年2月被裁定罪成,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0個月。他其後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今年7月,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但刑期由原本判監20個月,減至監禁12個月,訟費由原審時約500萬元減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