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領綜援居港七年規定違憲
【now新聞台】終審法院判一名單程證女子申請綜援被拒,上訴得直,並宣布申請綜援要至少在港住滿七年的規定是違憲。
一名2005年持單程證來港的女人,丈夫在她來港後第二日離世。她申請綜援,但被社署拒絕,她向原訟庭及上訴庭上訴亦被駁回,於是申請司法覆核。
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宣布申請綜援要在港至少住滿七年的規定違憲。
判詞指,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權享受綜援待遇。而政府引入七年居港規定,目的是為了節約金錢及令制度可長期維持,但法院聲稱並不成立。
負責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支援的社區組織協會指,判決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