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旅遊瞞燃油附加費減價判罰款9千兼賠償

美麗華旅遊在銷售旅行團時,向顧客隱瞞航空公司減收燃油附加費,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公司及一名副總經理各3項罪名成立,各罰款9000元,另外公司須向事主賠償約14000元,是首宗持牌旅行社以《商品說明條例》被定罪的案件。 案發於前年4月,涉案的美麗華旅遊副總經理陳喜城,在銷售旅行團時未有刪除阿聯酋航空未更新及較昂貴的燃油附加費,並將相關費用的資訊圈起及打上剔號。 裁判官說,美麗華在案發前已得知航空公司下調燃油附加費,相信事件涉及向顧客隱瞞資訊。 美麗華旅遊表明會上訴,現階段不評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