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德前助理擅留校案 教育局主任稱學校曾申請被告工作被拒

時任教育局高級教育主任鄭國仁。劉曉曦攝

【星島日報報道】屯門興德學校前校長陳章萍任內聘請遭取消註冊教員資格的張錦輝作為其助理,男助理被控10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案件今於‪屯門裁判法院續審。教育局高級專業發展主任李煥兒下午續回應指,資助學校法團校董會須遵守《資助則例》的條款,以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時發出的通告及指示所載的規定。一般而言,該等規定已納入《學校行政手冊》 內。而興德學校於案發當時有法團校董會,並受《資助則例》的約束。《學校行政手冊》亦有指出學校須遵照《教育條例》、《教育規例》和其他相關法例、有關的資助則例、教育局不時發出的指示,以及辦學團體的指引等規定。 今午再傳召昨天曾作供的退休校監鍾佳榮出庭作證,確認前校長陳章萍曾填表寫信通知教育局,內容指被告張錦輝因職位轉變,故支付其薪金方式有變一事,鍾亦承認曾於信上簽署。 負責管理屯門區除大專院校外所有學校的教育局高級教育主任鄭國仁指,教育局去年收到興德學校的來信,以向當局申請被告張錦輝能進入校舍工作。後來教育局去信興德指申請需在張的同意下才有效,及後教育局亦拒絕為張發出在校工作的許可。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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