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武案開審 揭兩警用私人記事冊私下藏證物

【on.cc東網專訊】去年11月8日多區有遍地開花集會,翌日凌晨警方在黃大仙截查一名女子,並檢獲扳手及雷射筆。該女子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1日)在九龍城法院開審。有警員在庭上自爆,曾把證物處理事宜寫在私人記事簿,而非警察記事冊中,連主控官和案件主管亦一直被蒙在鼓裏。而另一警員更承認違反警例,案發後一直把證物存放在自己的櫃桶內,5個月後才送交證物房。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也不傳召證人,案件明日(2日)裁決。

26歲被告尹秀君,報稱任職眾籌助理。她被控於去年11月9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金屬扳手及雷射筆。

駐守黃大仙警區反黑組、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林凱竣作供,盤問下承認在今年7月,首次就案中證物鏈錄取的口供中,沒有寫到有檢獲雷射筆,直至8月才在供詞中補寫。

林坦承在補錄口供中,沒有解釋或提及之前口供出錯。辯方質疑林更改口供,目的是「拍齊」其他警員的供詞,林不同意,強調是「大意、填漏咗」。

裁判官此時問林有否將關於案中證物的事宜寫進警察記事冊,林坦言沒有,又透露只曾將有關事項記錄在私人記事簿中。主控官直言,他和案件主管從來都不知道私人記事簿的存在,也從沒想過拿警察記事冊來核對供詞。

裁判官坦言從未聽聞警員會作私人記錄,又質疑為何警員在兩份供詞中有重大出入,主控竟沒想過核對記事冊,形容這或屬失誤,甚至是「incompetent(不稱職)」。

駐守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的張錦志則供稱,案發後他把案中士巴拿、雷射筆及背囊等證物,存放到自己的三格櫃並鎖上,強調只有他才擁有該櫃的鎖匙。至今年4月,有同事提醒他正確處理證物的方法,他才想起自己的處理手法有違警例,於是把證物送交證物房。張否認沒說出事實真相,也不承認有疏忽。

警員蘇明宇作供指,當日凌晨1時許,他乘警車到黃大仙巡邏,期間見到被告行經,對方甫見到警車便掉頭走。他認為有可疑遂落車追截,結果將被告截停。當時被告沒有戴口罩,遭制服後她即踎低,並說「我唔走,唔好打我」。警員在被告背囊發現涉案物品。

對於辯方指,被告當時是怕被打才掉頭離開,蘇不同意,並說:「正常人唔會見到差人就走!」蘇語畢,被告突然放聲大哭,裁判官要休庭讓被告平復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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