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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無考慮少了一船員是否導致海難

去年國慶夜南丫島海難,南丫四號的船東港燈,被裁定船上無足夠合資格船員罪名成立,罰款900元。裁判官強調,判刑時無考慮少了一名船員是否導致海難。

代表港燈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到法院聽取判決。

裁判官覃有方認為,南丫四號乘客黃大華是可靠證人,因此接納其供詞,認為事發當晚,船上只有三名穿上制服船員,較牌照和驗船證明書的要求少了一人。

裁判官又逐點反駁港燈辯解,指出當日協助籌辦活動的港燈員工,並沒有資格和能力保障船隻安全,不可充當船員。

至於港燈指,沒有收到海事處通知,提醒船員人數要由三人加至四人。裁判官指,海事處發出的牌照和驗船證明書,已經是一種通知,因此裁定港燈船上沒有足夠合資格船員罪名成立。

裁判官強調,判刑時只應著眼於港燈違反相關商船條例,不應該考慮少了一名船員是否導致海難,因此參考相關案例,判港燈罰款900元。

根據商船條例,本地船隻的東主,如果沒有安排足夠合資格船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港燈法律代表吳偉昌沒有回應記者提問。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會和律師詳細研究判決,再決定下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