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如何界定選委會選舉團體選民須持續運作3年

立法會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審議有關完善選舉制度的草案。 多名議員關注如何界定參與選委會選舉的團體選民必須持續運作3年,其中工聯會麥美娟說,當局現時處理工會申請需時,會否在工會提交申請一刻就開始計算運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回應說,有待當局完成審核程序及發出證明文件一刻起,運作3年才合資格。 議員謝偉俊指出,維持運作及持續運作的意思不同,其中維持運作,有關公司可能是奄奄一息,在取得牌照後不作為,但持續運作則涉及生意,一直有行動,認為當局應表明清楚。 鄧忍光表示,現時並無持續運作的定義,但目前每個界別均有牌照要求,無可能有團體無牌照卻運作3年,以往隨時可以申請作團體選民的開放情況不會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