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便利公司遷冊來港轉化為本地市場新發展動能

政府就本港遷冊制度提出最新立法建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誌《財庫論》指出,最新立法建議是涵蓋可根據《公司條例》組成的4類公司,從而更聚焦吸引具增值潛力和經濟效益的公司類型,並且積極回應各界在諮詢期內提出的意見,完善遷冊資格準則及程序,便利公司申請遷冊並持續營運。 財庫局說,最新立法建議放寬財務報表規定至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最新近財務報表,是否須要審計按原註冊地要求而定;經遷冊公司獲發遷冊證明書起在原註冊地撤銷註冊的期限,由60日延長至120日,有需要時更可申請延長期限;如公司在遷冊前已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並且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遷冊後可保留原有公司名稱及商業登記號碼,便利公司業務持續;簡化遷冊需要得到公司成員同意的要求,如公司原註冊地並無相關法律或組織章程文件規定,公司應取得至少75%合資格成員以會議或書面方式通過決議;保險業及銀行業相關機構申請遷冊前,政府會設置機制要求先與在港金融監管機構溝通並接受所需評估,確保妥善過渡安排。 財庫局說,提出設立公司向內遷入機制,吸納外地公司,讓香港市場成為企業聚寶盆。遷冊來港的公司將帶來專業服務需求、投資和工作機會,並轉化為本地市場新發展動能。 財庫局提到,引入公司遷冊制度是香港公司管治政策上重大舉措,更觸及眾多政策範疇,政府正全力推進相關法例草擬工作,期望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