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結案稱屠龍指擊敗而非殺害 隊員不知已認罪黃振強計劃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7天審訊,辯方繼續結案陳詞,指出勇武不是等於想殺人,證供顯示屠龍小隊的「屠」意指擊敗、打敗,而非殺害,另小隊只屬一個鬆散組織,可以自由選擇參加小隊活動與否,強調仇警與殺警是兩回事,屠龍小隊平常只用伸縮棍、汽油彈等,小隊共識是不會自己使用炸彈。 被告張銘裕代表大律師說,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承認隊員不知本案計劃是甚麼,又承認只有自己想殺警,隊員之間對採取哪個計劃沒有共識,案發前一日不肯定有否與隊員談及計劃,沒有證供有關黃振強其後在安全屋與張銘裕和嚴文謙解釋計劃,控方亦沒有問及。 辯方提醒陪審團數個法律觀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而是需要控方證明他們有罪,勇武不是等於想殺人,不可因為他們勇武而帶有偏見,不可因為黃振強是主犯及認罪而牽連其他隊員,香港沒有連坐法。 辯方指出,10月1日警員以槍射擊示威者後,張銘裕問吳智鴻取槍,黃振強同意當時勇武派情緒高漲、很生氣,但數天後取槍一事不了了之,辯方認為張銘裕只是一時衝動,屬情緒反應,沒有證據顯示他10月1日後改變立場想殺警。 辯方又說,張銘裕於11月16日前往試槍一事亦不屬串謀,因黃振強同意吳智鴻對槍械一直「得個講字」,所以想派人去證實對方是否真的有槍及炸彈,彭軍壕亦指試槍時尚未知道有大行動。 辯方又指出,主問亦沒有證供提到隊員在泰國旅行期間同意黃振強的配合計劃,黃振強不肯定張銘裕有否出席11月25日飯局,辯方引述盤問黃振強時問到,由泰國返港後至12月7日為止,黃振強都沒有與張銘裕說清楚計劃或如何準備,至12月6日都沒講解炸彈及槍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