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違例開槍】警方文件:布袋彈應向下肢瞄射 警員開槍平射 傷市民眼、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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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鎮壓6.12反送中佔領,行動中出動催淚彈、布袋彈、胡椒彈、橡膠子彈。前線警員屢被傳媒攝得開槍平射,有市民眼部及腹部中槍受傷,警方被質疑使用過量武力。

眾新聞翻查立法會檔案,發現警務處2006年一份行動報告明確提到,布袋彈相對胡椒噴劑、警棍、手擲催淚彈及背負式催淚噴射器,屬較高程度的武力,應向下肢瞄射。報告引述《警察通例》指,警方的武力使用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

警務處2006年一份行動報告明確提到,布袋彈相對胡椒噴劑、警棍、手擲催淚彈及背負式催淚噴射器,屬較高程度的武力,應向下肢瞄射。眾新聞製圖
警務處2006年一份行動報告明確提到,布袋彈相對胡椒噴劑、警棍、手擲催淚彈及背負式催淚噴射器,屬較高程度的武力,應向下肢瞄射。眾新聞製圖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6月13日召開記者會,指警方在行動中使用約150枚催淚彈、約20發布袋彈以及數發橡膠子彈。根據醫管局數字, 至少81人受傷,包括57男、24女,年齡介乎15至66歲。警方今次使用武力的程度和規模,遠超2014年雨傘清場。

盧偉聰近日見記者,連番被追問警方使用武力的問題。他13日回應指:「我們有嚴格的武力指引及嚴謹的訓練,我們同事都是跟這些指引及接受過訓練去使用他的武力。」17日見記者時重申:「我們的武力使用同武器使用都是有嚴格的指引同嚴謹的訓練,我們使用這些武力同武器,就是對於當時所接受的暴力同威脅,當我們一直制止暴動及驅散人群,當我們製造了一個安全距離,我們認為暴動已經停止了,我們都會停止使用武力。至於(所用武力)多或少,是視乎當時的情況。」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19日在立法會亦被民主派議員追擊,他回應質詢時指:「警務處處長以及同事處理今次事件,都是按照一向的訓練、指引或要求,如此多群眾的集會,任何的混亂出現都可能導致好多人受傷,基於這樣的理由,警方必然要採取行動」、「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警方使用了適當和必要的武力驅散人群及控制場面,保護其他人及自身的安全。」

李家超周三(19日)在立法會多次被問警方使用過量武力的問題,他形容警方使用「適當和必要的武力」。
李家超周三(19日)在立法會多次被問警方使用過量武力的問題,他形容警方使用「適當和必要的武力」。

盧偉聰口中的「指引」、「訓練」是什麼?警員使用武力,究竟有何指引原則可循?

警察通例:須使用最低程度武力

警員的紀律及行為,受制於《警察通例》,其中有關使用武力的指引原則,在第29章訂明。不過,《警察通例》第29章的完整內容,一直沒有公開讓公眾查閱。過往有立法會議員要求政府公開《警察通例》,當局回覆指,《警察通例》是警隊的內部限閱文件,內容涉及警務工作的詳情。政府又解釋,倘把整份通例公開讓市民隨意翻閱,可能會出現不當使用的情況。此外,公開通例更可能會妨礙或有損警隊的有效運作,因此並非恰當之舉。眾新聞向警察公共關係科索取第29章原文,亦遭到拒絕。警察公共關係科指,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不適宜公開。

眾新聞翻查資料,發現警務處2006年呈交立法會、有關世貿第六次部長級會議(韓農示威)的行動檢討報告中,明確提到《警察通例》 第 29-01 條「武力的使用」列明使用武力的原則:

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儘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應儘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

報告續指,為應付世貿會議期間可能發生的衝突,警方多次在內部簡報會上訓示前線警務人員要按不同情況,考慮採取不同應付方法及不同程度的武力,並提醒前線警務人員在制止不法行為時,要避免對任何挑釁行為作出過敏反應。

民眾發起6.12反送中包圍立法會,警方出動可以發射橡膠子彈或布袋彈的雷鳴登散彈槍(圖中橙色的槍械)對付。吳婉英攝
民眾發起6.12反送中包圍立法會,警方出動可以發射橡膠子彈或布袋彈的雷鳴登散彈槍(圖中橙色的槍械)對付。吳婉英攝

世貿第六次部長級會議歷時6天(2005年12月13日至18日),當中有4日錄得 6宗較小規模涉及公眾混亂或暴力事件、有1日發生大規模衝突。警務處報告指出,警方合共使用了 6 枚布袋彈、34 枚手擲催淚彈及738 枝胡椒噴劑,另有 515 名警務人員曾使用警棍。

報告簡略說明胡椒噴劑、手擲催淚彈、背負式催淚噴射器、布袋彈的使用,指出布袋彈相對胡椒噴劑、警棍、手擲催淚彈及背負式催淚噴射器,屬較高程度的武力。布袋彈由雷鳴登散彈槍發射,彈頭為強化彈性纖維布袋,內含散彈圓珠,發射後不會散開。報告指出,布袋彈應向下肢瞄射,目的是制止個別人士的嚴重暴力行為。

布袋彈是一個防彈纖維袋,內含散彈圓珠。網上圖片
布袋彈是一個防彈纖維袋,內含散彈圓珠。網上圖片

無綫《新聞檔案》周二(18日)重溫2006年警方機動部隊進行防暴演習及展示防暴裝備的報道,提到警員只會在目標5米以外、 瞄準下肢發射布袋彈。報道又引述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張德強指,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一套非常、非常嚴謹的原則。「在每次我們使用任何武力前,指揮官和使用武力的人士必須作一個全面的評估,而且我們使用武力的準則就是會用一個最低武力的情況去應付場面。」

警方2006年展示防暴裝備時指,警員只會在目標5米以外、 瞄準下肢發射布袋彈。無綫《新聞檔案》截圖
警方2006年展示防暴裝備時指,警員只會在目標5米以外、 瞄準下肢發射布袋彈。無綫《新聞檔案》截圖

至於橡膠子彈,記者未能從立法會文件中找到使用指引原則。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有傳警方曾使用橡膠子彈,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其後多次向政府查詢當時是否用上橡膠子彈,以及使用的機制等,當局指警方在雨傘清場行動中沒有使用橡膠子彈,但未有回應在什麼情況下會用到橡膠子彈。

今年6月9日反送中遊行後,警察首次用上橡膠子彈。橡膠子彈是以橡膠製成或以橡膠包裹金屬製成的子彈。有報道訪問槍械專家指,警方使用橡膠子彈分為兩種,其中配以法德魯防暴槍發射的子彈內含3粒彈頭,由英國製造,有效射程是50至75米;而配以雷明登散彈槍則可配最多8至9粒彈頭,由美國製造,有效射程是50至70米。雖然子彈不會穿透人體,但會令中彈者瘀傷及皮肉痛楚,亦曾有被橡膠子彈打中喪命的事例。2014年9月,一名16歲的巴勒斯坦少年遭以色列鎮暴警察的橡膠子彈擊中頭部喪命。

傳媒在金鐘衝突現場發現橡膠子彈彈殼。港台圖片
傳媒在金鐘衝突現場發現橡膠子彈彈殼。港台圖片

李家超回應警方射頭射眼:
所有人嘅動作都係會移動

在6.12立法會外的示威中,有警員被傳媒拍攝得開槍平射,有市民眼部及腹部中槍受傷,惟未能確定是由布袋彈或橡膠子彈造成。區諾軒周三(19日)在立法會上指出有警員「射頭、射眼」,質問李家超警方使用武力前有否發出警告、是否使用「最低武力」。李僅重申,警方於立法會的防線受嚴重衝擊,示威者有暴力行為,在場警員安全受影響,需採取適當行動。區遂追問「射頭、射眼」的問題,李回覆指:「當然咁混亂嘅情況,所有人嘅動作都係會移動。」

58歲、患有肺癌三期的吳伯,6.12在夏愨道中槍倒地。吳婉英攝
58歲、患有肺癌三期的吳伯,6.12在夏愨道中槍倒地。吳婉英攝

警方在6.12使用催淚彈、布袋彈、胡椒彈、橡膠子彈的具體數字至今未明,盧偉聰13日在記者會上,僅指大約150枚催淚彈、約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實數尚待點算。眾新聞周一(17日)起,每日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警方至今未有回覆,亦未有交代點算進度。

警察有沒有違規使用過度武力?讓影片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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