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終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恢復原審定罪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終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恢復原審定罪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終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恢復原審定罪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原審罪成判囚 15 個月。她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三(24 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恢復原審定罪裁決,並將刑期上訴發還原訟庭處理。

正因支聯會國安案還押的鄒幸彤,早上由懲教押送至終院。她下車時,懲教人員在囚車出入口設置充氣隧道,並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隧道與囚車的接駁位。其後鄒在早上 9 時 48 分進入正庭,她綁起馬尾,身穿灰色大褸,並笑著和公眾席的人揮手。支聯會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等人,都有到場旁聽。

相關報道: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裁院及高院判詞整合

2024 年 1 月 25 日,懲教人員在鄒幸彤抵達法院前,於囚車停泊位置設置充氣隧道。(攝:Tszhei Chan)
2024 年 1 月 25 日,懲教人員在鄒幸彤抵達法院前,於囚車停泊位置設置充氣隧道。(攝:Tszhei Chan)
2024 年 1 月 25 日,鄒幸彤早上九時多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攝:Tszhei Chan)
2024 年 1 月 25 日,鄒幸彤早上九時多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攝:Tszhei Chan)

雙方爭議刑事審訊中

可否挑戰警方禁止集會通知合法性

本案上訴方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答辯方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

根據判詞,鄒幸彤在本案中,被控一項「煽感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在審訊期間,她質疑警務處長對 2021 年六四集會所發出的禁令,是否具合法性。而是次律政司一方的上訴,關乎被告可否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對行政作為或命令的合法性,提出「間接挑戰」(collateral challenge),作為其辯護理由。

判詞可見,5 位法官對此意見不一,但均達成同樣結論,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原審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庭法官裁定。

3 官指可挑戰但本案不成立

2 官指不可挑戰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裁定,答辯人可以挑戰禁令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此觀點獲另外兩名法官霍兆剛、紀立信認同。李義亦裁定,答辯人可以提出間接挑戰及憲法挑戰,作出對控罪的辯護。不過,李義認為,鄒幸彤所提出的間接和憲法挑戰均不成立,因有關禁令具相稱性,已在和平集會權利和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公正平衡。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則裁定,答辯人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以挑戰該禁令為辯護理由,除非答辯人是挑戰條文本身的合憲性,但她沒有在審訊中作此挑戰。張亦認為,根據《公安條例》及考慮立法原意,保安局轄下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對集會是否合法有「最終」裁定。如被告可在刑事程序中重啟禁令有效性問題,會削弱禁令權威,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構成損害。

常任法官林文瀚認同張舉能看法,並認為只有司法覆核才是唯一挑戰禁令的渠道,否則會使條文變得沒意思。

2024 年 1 月 25 日,支聯會前常委鄧岳君(左)、徐漢光(右)等人到庭旁聽。(攝:Tszhei Chan)
2024 年 1 月 25 日,支聯會前常委鄧岳君(左)、徐漢光(右)等人到庭旁聽。(攝:Tszhei Chan)

鄒幸彤原審罪成

其後上訴得直

根據案情摘要,2021 年 4 月,支聯會通知警方,擬在同年六四於維園舉行集會。警務處長翌月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反對集會,以在新冠疫情下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等。鄒幸彤向保安局轄下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委員會在同月 29 日維持禁令。鄒幸彤其後在 Facebook 及 Twitter 發布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帖文;並於六四當日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文章,呼籲市民參與集會。

律政司一方指,鄒的舉動涉煽惑他人參與集會。鄒幸彤一方則稱,涉案帖文、文章,只是呼籲市民以自己方式悼念六四,不構成煽惑;又質疑警務處長的決定涉不當政治目的,《公安條例》亦沒授權他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集會,故挑戰禁令合法性等。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 2022 年 1 月裁定鄒幸彤罪成,判囚 15 個月,同時裁定被告不得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禁止令合法性,《公安條例》亦訂明上訴委員會為上訴機制,故其決定為最終裁定,只有提出上訴或司法覆核,才是挑戰禁止令正確途徑。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 2022 年 12 月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指被告可否在辯護時挑戰警方禁止令等問題,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故向律政司批出上訴可許。

案件編號:FACC9/2023

法庭線 The Witness Facebook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Instagram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YouTube 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