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料新修訂便利真正採訪的記者 有些地方可行近些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不再符合「傳媒代表」的定義。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明白不同人對有關修訂有不同看法,他說,有關修訂不會影響記者的採訪,相信能夠便利到真正採訪的記者,有些地方或場景可以讓他們行近些。 鄧炳強接受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的網上節目訪問,首次回應有關修例引起的爭議。他表示,過去一年的事件中,見到記者的生態很不同,以往記者一向很合作會正常採訪。他說,正常採訪的定義是採訪者不是參與活動、不會刻意阻礙警方工作及不會攻擊警員,但過去一年有些著黃背心的疑似記者,作出違反這些原則的事,包括有採訪者參與遊行、刻意阻撓警方工作讓疑犯逃走、攻擊警員及搶犯等。 鄧炳強指出,一些穿黃背心的「任何人記者」,在橙帶外可以繼續從事採訪活動,而真正採訪的記者,就可以在一些場景下行近一些工作。他形容,警方在陽光下做任何事,絶對公平和開放,新安排不是因為害怕記者。 被問到國際上很多城市,如果要進入警方封鎖線內採訪,需要警方發牌,香港警方會否向這個方向考慮,鄧炳強說,警方沒有任何前設,但政府一向有制度,既客觀亦便利,政府新聞處登記有準則,警方相信新聞處的專業判斷,不是由警方去挑選甚麼記者。 鄧炳強指出,發現有很多記者不是記協的會員,因此今次的做法既公開又透明,如果是記協會員,本身從事採訪工作,又不是立心阻礙警方工作,今次的修例不影響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