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恐襲對象不一定平民 有學者曲解枉為人師

7月1日晚上發生男子刺傷警員後自殺事件,警方指案件為「孤狼式的本土恐怖襲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表示,無論是針對平民或任何個人的嚴重犯罪行為,只要本質是透過製造恐慌去脅迫政府,已可以被視為恐怖活動,鄭若驊不點名批評,有所謂學者將這樣簡單的常理曲解,是枉為人師,誤人子弟。 她提到,《香港國安法》第27條提到「宣揚恐怖主義」罪,鄭若驊引用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等人撰寫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解釋 「宣揚」是指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護或者頌揚的行為,任何人不得以言論、出版、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對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者喝彩。 鄭若驊又說,社會上有人將犯罪行為錯誤地說成是「英雄」事蹟,有人甚至帶同小孩獻花「悼念」、有學生組織對兇徒表達「感激」,是完全違背道德倫理、歪曲事實和顛倒是非。她指,多個西方國家亦已訂立法例禁止宣揚甚至美化恐怖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