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能自動繼承遺產 男同志提司法覆核

【on.cc東網專訊】男同志於去年就同性婚姻權益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香港遺產法,稱其丈夫的配偶地位不獲法律承認,因此除非他預立遺囑,否則其丈夫無權繼承其遺產,認為屬歧視和不合理限制其產權,要求法庭裁定有關規定違憲。高院今日開庭審理有關申請,法官周家明聽畢與訟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申請人吳翰林於2017年初在倫敦註冊結婚,他今沒到庭旁聽,其丈夫李亦豪則有現身法庭。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指,根據英國婚姻訴訟的法例,申請人有責任為配偶提供贍養費,英國法院對他頒布的贍養費命令,據香港法例可在香港強制執行,因此申請人所締結的婚姻,在香港是具有跟異性婚姻相類的法律效力。

本港現行法例規定,無遺囑者的遺產繼承權的優先次序,最優先的是死者配偶,然後依次輪到子女、父母、其他親戚,最後歸入政府;而政府有酌情權向死者的受養人提供供養。

政府一方就指,申請人只要預立遺囑,便可將指定比例的遺產分配給配偶,解決遺產繼承的次序問題。而多項本港法例上「配偶」的定義具連貫性,都是理解為一男一女所締結的婚姻,因此政府維持傳統婚姻的定義是合理的。

不過申請人一方反駁,有不少人其實沒有立遺囑,原因可能是年紀尚輕,亦可能是負擔不起高昂律師費。況且就算有遺囑,對同性婚姻的保障仍不足夠,在生的愛侶由於未符傳統「配偶」的定義,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若他要從遺產取得贍養費,就必需證明他過往是在經濟上依靠逝世配偶,相反異性婚姻則沒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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