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定情況外 特區對國安法犯罪案件有管轄權

除特定情況外 特區對國安法犯罪案件有管轄權

【Now新聞台】草案要求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當中設有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指派人選,負責提供諮詢意見。委員會又指,特區對犯罪案件有管轄權,但有例外的特定情況,而審理案件的法官必須由行政長官指派。

港區國安法的草案規定,香港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除了三名司長,還包括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及特首辦主任。

委員會要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人選由中央政府指派,就特區履行職責務提供諮詢意見。

委會的秘書處由特區政府設立,秘書長要由特首提名,報中央政府任命。

委員會負責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及問責,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特區相關政策推進本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本港維護國家安全重點工作及重大行動。

草案又規定,除特定情況外,特區對犯罪案件有管轄權,由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及刑罰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於國安法及本港法律。

警務處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配備執法力量,這個部門的負責人必須是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員。

律政司則要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檢控工作。

審訊方面,草案說明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但規定由特首從現任或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審理。

另外草案亦規定,特區政府要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防範恐怖活動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應採取措施加強監督及管理。

而本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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