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秘撈」收酬案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陳志雲昨未有到庭。

【星島日報報道】無線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〇九年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涉嫌透過時任經理人叢培崑介紹下主持《志雲飯局》而「秘撈」收酬十一萬兩千元。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終下令原審法官改判兩人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及分被罰款,兩人昨在終院作「終極上訴」。辯方指陳志雲有「雙重身分」,出席志雲飯局屬商業活動,只屬「典型秘撈」,並不涉及貪污。律政司反指陳無經無線電視授權,違反誠信,即使公司知悉他欲收嘉賓身分出席活動亦不應收款,就算沒有對公司構成負面影響,仍屬違法,法官最終押後裁決。 陳志雲昨未有到庭,由資深大狀謝華淵代表,而叢培崑到庭聽審,獲曾蔭權案中主控、英國御用大狀David Perry、黃佩琪大狀、陳政龍大狀及宋紀源大狀代表。英國御狀Jonathan Caplan以及曾蔭權案主控團隊的資深大狀郭棟明代表律政司出戰。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有三個,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中的代理人收受利益罪,代理人需要甚麼犯罪意圖才能構成條文的罪行、考慮到九七年的莊寶案案例應如何解釋「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元素,以及法庭考慮「合理辯解」的辯護時應採取甚麼做法。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控方忽視證明代理人陳志雲的犯案意圖,未能證明他有意圖收取或明知該筆是賄款,以及發出報酬者的意圖是否針對主事人無線的業務。陳志雲有總經理及藝人的雙重身分,當時是以「藝人」身分出席活動賺取報酬,屬商業活動,並非貪污交易。而且陳志雲出席活動不是針對主事人TVB的業務及利益。另外陳也有合理辯解,因TVB沒有人反對陳出席活動,陳也沒有對公司不忠誠。 李義常任法官疑惑陳有否得到許可,而鄧國楨常任法官也追問「難道僱主會預先知道他收款?」。謝華淵解釋證人供稱TVB及相關同事都知悉,製作部總監做財務預算時要向李寶安報告。陳無刻意隱瞞他收取報酬,之前上司亦一直准許他出席其他活動,故今次雖然無申請,但陳相信必然會獲公司准許。 Perry指上訴庭錯誤理解案例,這是「典型的秘撈例子,絕不是貪污」,何況該筆非秘密回佣,條例原意是防止不忠實情況。本案又不是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又指出「若陳志雲及叢培崑有罪,那麼舉辦倒數活動的奧海城都有罪?」 華學佳勳爵非常任法官表示這是一宗非常奇怪的案件,TVB早在活動前一星期開會都知悉事件,案件也不涉及違反誠信。鄧國禎常任法官也問:「如果TVB的文職員工放工後,獲外判商聘用在TVB清潔,工作性質不同,那麼是否又與主事人業務有關?」Caplan回應指要考慮合約及不同情況。李義常任法官則指陳志雲獲邀出席活動,節目空前成功,TVB更提供現場直播,也想陳出席活動以增加收視率,客觀上對各方都好。 Caplan認為陳志雲從無向公司申請,有證人也指即使申請但基於公司政策也不會批准,TVB籌辦該次節目,故需要先得到其許可才取額外酬勞。控方立場是只須證明就代理人收款便觸犯法例。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上訴十一及十八——二○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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