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檢修訂 要求審慎檢查紀錄片有否偏頗或誤導敘述

政府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的檢查員指引,列明上映影片如有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應評定為不宜上映。 政府在文件特別提到,如影片聲稱是紀錄片,檢查員要更加審慎,檢查內容有無任何偏頗、未經核實、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敘述或評論。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解釋,修訂是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儘管上映影片時享有的發表自由應受尊重,但行使有關權利時,亦須按法律作出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