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指節目「驚方訊息」違反《電視節目守則》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與記協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通訊事務管理局去年就一集《頭條新聞》節目所作的裁決,高等法院裁定,通訊局的裁決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法庭裁定,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第3章有關不得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被侮辱的材料,節目並無違反守則第9章有關個人意見節目中要尊重事實、以及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條文。 就節目「驚方訊息」部分,法庭認為,是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有關持牌人盡力確保節目的資料準確無誤的條文;而「無品芝麻官」的部分,法庭認為則並無違反。 判詞提到,《電視節目守則》相關條文並非限制公眾批評警員,只是有關批評不能基於警員這個身份,而可能鼓勵憎恨或侮辱他們,即使考慮到《頭條新聞》是諷刺節目,公職人員應對批評持開放態度,並準備忍受誇大、有偏見甚至不公平的批評,而給予一定的寬免,但本質都並非要以鼓勵憎恨或侮辱的方式,去諷刺公職人員。 對於申請人指,身穿警員制服的主持王喜在垃圾桶中冒出等畫面,可以是表達公眾對警方專業的不滿,法官認為,有關描繪與任何警方工作或公眾不滿並無明顯關係,亦似乎是基於他們警員的地位而針對他們。 至於港台有無確保資料準確,法庭認為是由通訊局判斷,除非通訊局評估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應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