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曾浚瑛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做法合法理

高院駁回曾浚瑛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做法合法理

高等法院駁回社民連成員曾浚瑛,就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名的上訴。法官黃崇厚在書面判辭中指,不同意曾浚瑛代表律師,批評裁判官錯誤容許控方證人行使「免自招入罪」的權利、而不回答上訴人的盤問,令法庭沒有充份機會質疑證人是否「非法禁錮」上訴人,令本案的定罪不穩妥。法官指,裁判官的做法完全符合法理,又指,裁判官已給予原審辯護律師充份針對證人是否正當執行任務的盤問空間,沒有不公。案發在去年六月反東北撥款示威期間, 曾浚瑛在立法會大樓停車場遭保安截停查問,他涉嫌扭傷保安員手指及拒絕回答查問,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成,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