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涉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等3罪 潛逃風險高申離港遭拒

黃之鋒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到外國演講被拒。劉曉曦攝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涉嫌於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並在夏慤道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控被一項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共三罪。黃之鋒獲准保釋侯訊,但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黃今到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讓他到外國演講及領獎,杜麗冰法官則指黃之鋒毋須親自到訪,而且出國令其潛逃風險倍增,故拒絕黃之鋒的申請,黃按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杜麗冰法官指雖然申請人黃之鋒獲歐洲議會、法國、意大利、德國等國會邀請,以令國外關注香港現時局勢的目的前往歐洲出席演講,英國國會跨黨派小組最近亦邀請黃之鋒到英國倫敦取得「西敏寺人權、人類生活及人類尊嚴獎」,但杜麗冰法官指香港現時局勢已獲國際傳媒廣泛報道,獎項亦可及後再頒。杜官指「Circumstances change. Mind changes」 (意指「情況會變,想法都會變」),如於此時批准黃之鋒出境,相信黃之鋒有潛逃風險並有可能不回港,故拒絕黃之鋒更改保釋條件。 黃之鋒在庭外發言指,他對杜官的判決感到遺憾,並指法庭不批准他申請離港是「額外性懲罰」亦屬不必要。黃指英國上議院、德國國會、法國國會、意大利國會及歐洲議會的官方邀請信亦不能讓他展開公務行程,此說法完全說不通。更何況杜官拒絕他出境時建議黃之鋒留港,令香港回復社會安寧,可見法官過分陳述其政治觀點,對現時社會時勢作出不必要的評論。黃之鋒認為香港法院處理政治案件有非常多的政治考慮,認為亦面對著北京政府的壓力,故認為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公開批評指黃之鋒不應到國外,與法官拒絕他出境有密切關係。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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