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入稟 律政司代表稱屬政治議題不應由法庭定奪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被判囚3個月以上人士,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規定,認為是違反《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要求法庭宣布相關條文違憲。案件早上開審,以視像會議形式進行。 代表黃浩銘的代表律師指出,有關限制與選舉本身無關,認為有無政治權利參選應屬法庭決定,說黃浩銘之前已完成刑期,但仍被禁止參選,認為5年不得參選的限制是不必要地長,亦是不合理和不相稱。 黃浩銘一方又提出,有海外國家會視乎當事人曾犯下甚麼罪行,以個案形式決定當事人的參選資格,又說雖然法庭可以對有關侵犯權利的條例作補救解釋,例如修改至4年不得參選,但認為法庭應裁定有關規定,是不相稱地限制了當事人參選的權利。 代表律政司的一方說,取消參選資格,與不可參選和投票屬兩個概念,今次案件屬政治議題,不應交由法庭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