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8‧18集結案 控方:企前領導是組織人

律政司指,黎智英(左前)當日扶住長橫額走在前頭,屬組織者。
律政司指,黎智英(左前)當日扶住長橫額走在前頭,屬組織者。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被共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在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該案兩罪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高院上訴庭3名法官於昨日起一連3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本案共有7名上訴人,與黎智英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亦分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黎等7人均非當日未經批准集結的組織人,但律政司一方則指具有領導者的角色,屬該集結的組織人。

代表控辯 余若海余若薇姊弟對壘

7名申請人分別為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其中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是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律政司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理,故本案上演姊弟對壘。8‧18案的案情指警方就民陣當日的遊行,早已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各被告以「流水式集會」作幌子,組織該次遊行,並帶領參加者由銅鑼灣維園步行至中環遮打道行人專用區。

律政司:黎早赴維園 持橫額做手勢

申請方陳詞指,7名申請人均非當日集結的組織人,其中黎與同案被告沒有串謀或協議組織集結,亦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加上當日集結以安全為由採用流水式集會,另有逾百名大會糾察員從旁協助,屬於參加者協調參與集結。律政司反駁指,7名申請人具有領導者角色,若非有他們帶領,參加者不可能維持隊形及沿途叫喊口號,故認為7名申請人是集結的組織人。律政司又於庭上播放當日部分遊行片段,指出各申請人的行為,如黎當日很早到達維園,及後與李走在隊伍前方、一同扶起一幅長橫額,以及作出手勢,似是為參加者指示方向等,證明他是組織者;李及梁受到民陣的邀請而參與,期間李呼籲群眾遊行至金鐘,梁則表示要和平地進行遊行。律政司認為已有足夠證據支持各申請人是組織者的說法。

就8‧18案,黎智英否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經審訊後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兩罪均罪成,判監12個月。同案另有8名被告亦全被裁定罪成,除本案其餘6名申請人外,亦包括區諾軒及梁耀忠,他們分別判監8至18個月不等,其中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准緩刑。不過梁耀忠及區諾軒並無提出上訴。案件編號:CACC 84/2021

何秀蘭、吳靄儀及李柱銘3名申請人昨亦有到庭。(袁志豪攝)
何秀蘭、吳靄儀及李柱銘3名申請人昨亦有到庭。(袁志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