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荃灣|中槍「健仔」認暴動、潛逃等判囚47月 官指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

10.1荃灣|中槍「健仔」認暴動、潛逃等判囚47月 官指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

2022 年 7 月,4 名涉及反修例案的青年,包括在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於西貢潛逃時被捕,警方其後亦拘捕協助 4 人匿藏的男子。曾志健承認暴動及襲警罪,另與 3 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周三(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就荃灣暴動案,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曾志健手持自製盾牌及金屬棒,屬有備而來,與其他示威者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恃人多勢眾行使暴力,形容本案情況嚴重、性質惡劣,又指曾志健患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

至於潛逃案,嚴舜儀指 3 名年輕人明顯受人慫恿,若非有人出謀劃策,他們根本沒能力甚至不會藏匿及偷渡。就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嚴舜儀指沒證據顯示他是主腦、獲得報酬,亦沒有參與協助潛逃,惟負責安排食宿及匿藏,罪責遠高於另外 3 人。

總括而言,曾志健兩案的總刑期為 47 個月監禁,另外兩男被判 10 至 20 個月監禁,案發時未成年男生被判入教導所。

曾志健認暴動及襲警
官指恃人多勢眾行使暴力

曾志健(案發時 18 歲、現年 22 歲)承認暴動及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以及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另一襲警罪則存檔法庭,即襲擊警員謝思明。

就暴動等罪,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曾志健以金屬棒襲擊殿後警員,與其他示威者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她稱,警員身體多處受傷,形容本案情況嚴重、性質惡劣,曾志健戴頭盔、呼吸器等,亦手持自製盾牌及金屬棒,可見有備而來,恃人多勢眾行使暴力。

她續指,曾志健患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但考慮他被捕後,一度被視為控方證人看待,積極配合警方調查,認為即使他所提供的情報沒有實際效用,但反映其真誠悔意,終給予 35% 刑期扣減,另因案發時 18 歲,給予額外減刑,判監 42 個月。

另與 3 人認妨礙司法公正

曾志健另與王愷銘(23 歲,無業)、黃姓少年(17 歲,無業)及葉豪(35 歲,倉庫管理員)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即意圖阻撓或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黃姓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案情指,曾志健、王愷銘、黃姓少年及馮清華自 2020 年起沒出庭應訊,他們經 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安排,到美國駐港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不果,由葉豪協助 4 人匿藏,並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升旗易得道」成員其後向 4 人承諾,會將他們非法運出香港。

2022 年 7 月 13 日凌晨,4 人乘的士到西貢北潭涌,以乘船逃往台灣時被捕。馮清華早前承認 10.1 荃灣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被判監禁 4 年

嚴舜儀指,嚴舜儀指 3 名年輕人明顯受人慫恿,若非有人出謀劃策,他們根本沒能力甚至不會藏匿及偷渡。就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嚴舜儀指沒證據顯示他是主腦、獲得報酬,亦沒有參與協助潛逃,惟負責安排食宿及匿藏,罪責遠高於另外 3 人。

她考慮量刑整體性,就曾志健兩案共判監 47 個月;王愷銘被判監禁 10 個月、黃姓少年被判入教導所,葉豪被判監 20 個月。

DCCC485/2020、DCCC96/2023

DCCC485/2020、DCCC9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