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喬映瑜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罪 判囚61個月

12港人案喬映瑜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等罪 判囚61個月

12港人於2020年涉嫌偷渡離港,在內地水域被捕,其中組織偷越邊境罪成判囚2年的喬映瑜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轉交香港面對法律程序。喬映瑜早前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3項控罪,今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61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指,被告的行為將 2019年社會暴亂推到兩種可悲的境況,希望使用爆炸品,有意把抗爭進一步升級,並於域內外進行有規劃跨境潛逃行動。法官在庭上大篇幅引述被告求情信,內容包括表達悔意、因生活模式未如家人期望而出現抑鬱,社會氣氛令無助的被告變得激進,又提到「熱愛和平的香港」及「以後不希望見到政治暴力事件」等,法官相信當中內容真心。

法官又指被告因社會風氣、群體認同感而強化激進思想,將旺角的住所成為存放暴動裝備的地方,又指被告讓男友放置喉管炸彈於兩人的租用單位,單位內有生理鹽水等裝備,認為被告是有目的製造動亂,更購買火柴充注入網球,嘗試作炸藥,雖然威力有限,但打算於暴動中使用,因此刑責不輕。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認為潛逃是輕蔑司法制度,過程中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而被告不但潛逃,更安排、籌劃和執行行動,航行期間更負責把風。法官認為本案控罪性質為「史無前例」,把不是共犯的人士都納入大逃亡計劃,如被告等人避開香港法律制裁,將會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因此須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