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鄭子豪獲批在等待上訴期間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外出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12港人之一的鄭子豪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28個月,惟原審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記指,他判刑時不知道鄭已經在判刑前一天服畢12港人案的10個月刑期,假如他知道便會把28個月刑期進一步扣減7個月至21個月。鄭遂就此案的刑期提出上訴,今日(21日)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如刑期為21個月,鄭將會在明年三月刑滿釋放,但上訴許可聆訊將在明年4月19日進行。

為免出現不公而批准鄭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候訊,另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原文刊登於 AM730 https://www.am730.com.hk/本地/12港人案-鄭子豪獲批在等待上訴期間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外出/353880?utm_source=yahoorss&utm_medium=refer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