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妄顧是否會危害中國主權 在特區作暴力行為可囚終身

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訂出各項罪行的刑罰,其中的叛國罪、叛亂罪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條文指出,任何中國公民,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可判囚終身;而任何人妄顧是否會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同樣可判終身監禁。至於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一樣可判囚終身。如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加刑至可被判監10年。 任何中國公民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一經定罪,可判處14年監禁。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條例所指罪行,應盡快向警方披露有關犯罪事宜,否則可判囚14年,但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條例影響。而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就給予廢除。 非法操練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如在境外勢力資助或其他方式支援下,提供指明操練,可加刑至10年,但如果由外國政府的軍事、國防或警察部門,為教育機構的全日制學生舉辦課程或課餘活動,就不屬違法。 另外,條例表示,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如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同樣可被判監7年,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加刑至10年。 至於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妄顧是否會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一經定罪可判監20年,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