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有議員質疑國際組織定義過闊 官員指已作平衡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開會,逐條審議草案條文,條文中的國際組織泛指「某組織,其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議員黎棟國質疑定義過闊。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說,作出有關定義時已有平衡,如果定義太窄,可能令部分「掛羊頭賣狗肉」的機構不被納入,條例的效用就會大大減少。 議員陳紹雄關注「國際組織」是否包括由政府直接資助或成立、專進行投資活動的實體,如果香港企業與相關實體做生意,又是否屬於與國際組織的活動交往。 廖李可期回應說「國際組織」包括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但單純與「國際組織」交往並不會受影響,必須與條例列明的罪行掛勾才會有影響。 議員葉劉淑儀質疑,條例對國際組織的定義不完善,有機會受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