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杜淦堃:政府倡用內地的國家安全定義符一國兩制精神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說,特區政府建議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的「國家安全」定義,是有案例可援,亦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杜淦堃在報章撰文提到,留意到政府採納有關定義的建議,引發外國在港商會和駐港外交官的廣泛討論。 杜淦堃認為, 23條立法處理的「國家安全」與「外交事務」兩者均屬影響國家整體的重要政策,並非只跟香港特區有關。他引用終審法院於2011年裁決一宗涉及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案件,判詞指出香港特區處理外交事務的方式,不能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必須按照「一種聲音」的原則達到一致,即法庭和行政機關務必對該事宜以「一種聲音」說話。 他說,此案例可以引伸一個類比,既然普通法在司法政策及實踐規則上,認為整個國家處理外交事務應該一致,香港特區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處理「國家安全」的定義也應該保持一致,相信這是特區政府就國家安全的標準或定義進行本地立法時,建議引用內地定義的一個重要考量。 他又說,就不同罪行的條文作出明確規定是必要的,並應該訂明適當程度的保障,以確保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得到保障。而在「兩制」下的香港法院,在審理與國安相關案件的過程中,亦會繼續以普通法原則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