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議員關注條文對公共基建設施涵蓋範圍

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有關《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草案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包括任何人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判監20年,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判終身監禁。 多名議員關注公共基礎設施的定義,經民聯林健鋒及自由黨的張宇人都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公共基礎設施是否包括聯交所等。張宇人關注,如有人衝擊本港聯繫匯率等,條文是否可涵蓋。張宇人又說,貨櫃碼頭對本港相當重要,如海港被癱瘓影響會很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條文屬大包圍,亦有很多金融方面的條例可套用。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說,政府在條文中特意用不窮盡的方式以表達公共服務,相信可包括其他公共設施,但當局會再檢視,以確保涵蓋在內。 另外,條文亦規管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A4聯盟的楊永杰關注,如有電腦人工智能程式教唆他人去暴動及分裂國家,條文是否能處理。廖李可期回應說,條文涉及透過電腦系統進行作為,如透過電腦程式進行有關行為,法例似乎都可涵蓋。